信托制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采用委托管理模式,一般是由基金發起人(持有人)私下向投資者(包括機構投資者和個人投資者)募集資金,再由投資人與受托人(即基金管理人,或稱為公司)簽訂一個內容廣泛的基金管理委托協議書,然后由基金管理人選擇目標公司進行私募股權投資。在信托制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運作過程中會產生三層委托代理關系,但怎樣處理好這多層委托代理關系,還要把握好信托制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運作過程中的法律適用規則。
信托制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在成功運作過程中會產生三層法律關系當事人:信托公司、投資者和目標公司(企業)。信托公司,是指依照我國《公司法》和《信托法》,并經政府主管金融的部門批準而設立的主要經營信托業務的金融機構;投資者,是指具有一定風險承受能力的投資一個信托計劃的最低金額不少于 100萬元人民幣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目標公司(企業),也是依照我國《公司法》和其他行政法規設立的工商業企業。同時,三方當事人在簽訂協議時還涉及《合同法》,因此,信托制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在運作過程中適用的法律主要有:《公司法》、《信托法》、《合同法》、《民法通則》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同時,根據我國近年私募股權投資信托的市場需求,為了促進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在我國的迅速發展,有關部門又專門對信托公司,即信托公司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業務制訂了管理辦法和操作指引,對信托公司從事私募股權投資的信托業務各方面作了詳細規定。
針對信托制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從簽訂協議到最后全部資金清算的整個運作過程中應適用的法律規則,主要體現在以下方面。
平等自愿、公平互利,是我國《民法通則》、《信托法》和其他民事經濟法律行為的基本原則。信托制私募股權投資協議的各方當事人都是市場民事主體,其法律地位是平等的,權利義務是平等的,因此,從事私募股權投資的民事法律行為也應當是發自內心的意愿,為了各自的利益,尋求公平下的合作機會,因此,委托人與受托人在平等自愿、公平互利的原則基礎上簽訂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協議。只有堅持這一原則,才能達到互利共贏的目的。
由于信托制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具有較大的風險性,因此,《信托法》方面的法律法規就對參與信托制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當事人的資質進行了限制。
1.對委托人的限制
委托人在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信托計劃中是投資者。投資者包括機構投資者和個人投資者。能夠參與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信托計劃的投資者并非是社會上的任何投資者,而是必須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投資者!缎磐泄炯腺Y金信托計劃管理辦法》第 6 條規定,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信托計劃的合格投資者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一是投資一個信托計劃的最低金額不少于 100 萬元人民幣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二是個人或家庭金融資產總計在其認購時超過 100 萬元人民幣,且能提供相關財產證明的自然人;三是個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內每年收入超過20萬元人民幣或者夫妻雙方合計收入在最近三年內每年收入超過 30 萬元人民幣,且能提供相關收入證明的自然人。
2.對受托人的限制
在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信托計劃的受托人即信托公司。能夠參與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信托計劃的信托公司也并非是經注冊成立的所有的信托公司,也是要必須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信托公司,即符合《信托公司私人股權投資信托業務操作指引》第 3 條規定的“為股權投資信托業務配備與業務相適應的信托經理及相關工作人員,負責股權投資信托的人員達到 5 人以上,其中至少具備 2 年以上股權投資或相關業務經驗”的人。
3.對投資顧問的限制
投資顧問,是指為了營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信托投資業務,并彌補自身體制和機制的不足,信托公司對外聘請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投資專家。投資顧問權限很大,信托公司的角色相對被動!缎磐泄舅饺斯蓹嗤顿Y信托業務操作指引》第 22 條規定了投資顧問應具備的 7 個條件。在這些條件中,首先,要求投資顧問“持有不低于該信托計劃 10%的信托單位”,這有點像有限合伙組織中普通合伙人的條件,不過比與國際上通行的要求普通合伙人投資在 1%左右距離較大;其次,要求“實收資本不低于 2000 萬元人民幣”、業務營運的軟硬件設施及健全的內部管理制度,這又是要求投資顧問必須具備相應的法人條件;再次,要求“投資顧問團隊主要成員股權投資業務從業經驗不少于 3年,業績記錄良好及無不良從業記錄”。由此看來,能夠成為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信托投資顧問的是那些專業能力強,而資金實力雄厚的經濟管理公司。如果專業能力強,而資金實力—般的經濟管理公司也不能成為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信托的參與人。
信托制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屬于信托,鑒于信托計劃的集合性質,委托人全權委托受托人對信托財產進行管理。全權委托,并非是沒有原則、沒有規則的全權委托,而是在此背景下的全權委托:
1.確定信托當事人權利義務下的全權委托
信托當事人包括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由于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信托為自益信托,委托人與受益人是同一人。確定信托當事人權利義務下的全權委托,是指當事人在簽訂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信托協議時應首先確定雙方的權利義務,而不是指委托人(受益人)沒有任何權利下的全權委托。比如,在簽訂信托協議后,委托人(受益人)仍然有以下權利:第一,有權了解其信托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情況,并有權要求受托人作出說明;第二,有權查閱、抄錄或者復制與其信托財產有關的信托賬目以及處理信托事務的其他文件;第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委托人(受益人)的其他權利。
2.確定信托期限下的全權委托
信托期限一般為五年,自受托人確認的信托計劃成立之日起算。約定一個決算的日期。如果起始日或到期日遇到法定節假日,則予延期至下一個工作日。法律規定,在信托計劃文件規定的情況下信托計劃可以提前終止或延期。按法律規定,如果信托期限屆滿前 1 個月,仍有部分信托財產無法變現或不適于變現,或受托人無法將信托財產中的股權直接向受益人分配的,則信托期限延長 24 個月。這是特殊情況下的期限延長,沒有特殊情況,應當按照信托協議執行。因此,全權委托,是在信托期限內的全權委托,如果受托人執行沒有期限觀念的“全權委托”則是侵犯了委托人(受益人)的財產所有權利。
3.受托人謹慎運作下的全權委托
按照法律規定,自信托生效之日起,受托人可以以信托財產所有人的身份,按照信托計劃文件管理、運用和處分信托財產的權利。比如聘請投資顧問,積極營運信托財產,努力使其保值、增值!缎磐泄炯腺Y金信托計劃管理辦法》第 4 條規定:“信托公司管理、運用信托計劃財產,應當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義務,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服務。”
受托人接受了委托人的信托財產應當謹慎運作,但并不能說明其運作不存在著一定的風險。由于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信托并非短期,受托人在管理、運用或處分信托財產過程中,可能會面臨管理風險、經營失敗風險、投資項目退出風險、市場風險、信用風險、流動性風險、政策風險和其他風險。雖然在協議中受托人并沒有對委托人作運作收益的任何承諾,但根據信托計劃文件約定的投資模式,收益人有可能存在投資損失的風險。因此,受托人雖然接受的是委托人的全權委托,但為了避免風險,也一定謹慎運作。如果受托人承諾按照信托協議約定的方式進行投資運作,但又違反信托協議的約定處理信托事務,致使信托財產遭受損失的,受托人應予以賠償。
4.委托人、受益人監督下的全權委托
盡管在《信托公司私人股權投資信托業務操作指引》第 11 條有:“信托公司應當以自己的名義,按照信托文件約定親自行使信托計劃項下被投資企業的相關股東權利,不受委托人、受益人干預”的規定。在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股權信托下,受托人以獨立意志行使被投資企業的股東權利,不會像一般民事委托那樣被代理人幕后操縱,這樣有可能會破壞被投資企業的公司治理結構,而且由于信托公司的專業性質,反而能夠提升被投資企業的治理水平,使被投資企業能夠迅速提升業務體系、企業管理能力,提升企業價值。
但全權委托下也是有監督的,委托人、受益人為了自己的最終利益對受托人進行適時的監督還是必要的,同時,法律也賦予了委托人和受益人以監督權。對受托人的監督主要表現在其對信息的披露方面,按照法律規定,受托人“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和信托計劃文件的約定按時披露信息,并保證所披露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受益人有權向信托公司查詢與其信托財產相關的信息,信托公司應在不損害其他受益人合法權益的前提下,準確、及時、完整地提供相關信息,不得拒絕、推諉”(《信托公司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管理辦法》第 34條、第 35 條)。